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情形。
(1)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
(2)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
5、对三轮农用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6、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车船税主要税收优惠
1、法定减免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和商用车、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均应符合规定的标准。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2、特定减免
(1)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