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亡给付:当被保险人遭受突然的意外伤害不幸造成死亡时,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死亡保险金。死亡的给付方式是全部给付。
2、残废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突然的意外伤害而不幸造成残废时,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按残疾程度等级划分给付残废保险金。残疾的给付方式是分付。
3、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突然的意外伤害而产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情况时,保险人依照实际情况进行给付。医疗给付规定有最高额度的限定,并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通常情况下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主险的附加险进行承保给付。
4、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突然的意外伤害导致劳动能力的暂时丧失而不能从业时,保险人将对被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二、巨灾保障
巨灾保障是给被保险人在遭受巨大自然灾害引起损失而提供保障的险种。巨灾逐渐演变成为了人身安全的一大隐患,灾难保障也就在意外险中应运而生,成为了广大群众的的关注焦点。
很多意外险保险产品都将地震、海啸、泥石流等巨大自然灾害包含在保险的保障范围,专门的巨灾险人寿保险产品比较少见,通常以附加险的形式出现,即针对重大自然灾害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的重大损失,给予双重保障。
不过,保险方通常不承保因暴乱或者核辐射及其引发的爆炸造成的损失情况。
而出游者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所购买的短期意外险,一般只对旅途或者乘坐交通途中发生的意外负责,对地震等特殊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情况是不负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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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巨灾保险制度内容有哪些
1、建立关于巨灾管理的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应为:事先防范,不断开发和健全防灾设施;招贤纳士,促进我国巨灾研究和技术的不断发展;管理巨灾风险基金的使用。该基金来源于投保人缴费以及政府的补贴支持;成立巨灾损失专项小组
2、完善巨灾保险的立法内容。
第一,对巨灾保险所使用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包括金额和给付形式等。
第二,对巨灾保险的性质进行约定,政策性行为还是商业性行为。
第三,对巨灾保险的的实施形式进行说明,是强制的还是自愿的。
第四,对巨灾保险的内容,如来源、使用、保障等各方面进行规定。
3、对于灾害频发的地区强制投保,并限定承保的额度。设置免赔额度上限和下限,一方面可以减轻受灾以后的赔偿负担,也降低了保费,扩大保险范围;另一方面也督促公众做好防灾防损工作,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4、发行半强制性的巨灾债券。
5、建立巨灾风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