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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也不懂法,谈谈“转载权”与“网络转播权”的滥用与误解

2023/1/4 13:36:21发布57次查看
近几个月,闲时上上百家号。发现百家号每篇文章的末端有个版权声明:
我仔细认真研究了百度的这个版权声明;
版权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这个版权声明分两部分:
1.文责自负,谁发布文章,内容立场、文责作者负责,这是百度的一厢情愿,今天不谈这个。
2、本文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发现这个“转载”被误解、被滥用。
转载被滥用到何种地步?
一、转载的法律本意(语义)被滥用。
第四十三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
依据这条法律规定,只有发表在报纸、期刊上的作品,又被其它报纸期刊登载的行为,才是转载。
转载的行为只有发生在“报纸期刊”到“报纸期刊”。那么,从报纸期刊到网络谋体或从网络谋体到网络谋体,这些都不是转载。既然不是转载,就无需遵守转载的法律规定。那这个(文章从网络谋体到网络谋体或从报纸期刊到网络谋体或网络谋体到报纸期刊)要遵守什么行为呢?回答是:这个行为是“网络传播。”
我国《著作权》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发表其在报纸期刊上的作品到网络撒上,侵犯的不是原作者的“转载权”,而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转载的报酬支付规则被滥用,本质上没有为作者的利益考虑。
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法允许转载其他报纸期刊已经发表的作品,但要遵守三个要求:
1、著作权人没有做不得转载声明的作品,才能转载。
2、只能用于转载或作为文摘或资料刊登。
3、必须按规定支付报酬。
根据以上条款,转载作者没有声明下转载其作品无需作者同意,现实中,向作者支付报酬,无法知道作者的联系地址与方式,直接导致作者的报酬无法实现。为何要跳过作者转载其文章?1、怕作者要高价。2、怕作者不同意。3、流程手续上怕麻烦。根本原因是,方便转载者,漠视作者利益。
三、作者权利的权利于义务错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应当在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
根据这条解释:著作权人如不想自己的作品被他人随意转载,作品人必须声明:此文不能转载。这个本来是著作权人的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就成了著作人的义务。
法律依据:
我国《著作权法》
第三十三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四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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