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属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1:a公司职工赵某2017年11月取得当月工资、薪金收入9200元,当月取得单位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800元,不考虑“三费一金”,计算赵某当月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赵某当月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800元,应并入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9200+800-3500)×20%-555=745(元)。
其次,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费用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017年9月25日,天津地税局发布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公告明确自2017年11月1日起,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含500元)。
例2:2017年11月,天津市a公司进行了通讯费制度改革,自2018年1月1日起,公司决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员工个人通讯补贴每人每月480元,该标准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做了备案。
a公司职工李某2018年1月取得当月工资、薪金收入10000元,当月取得单位发放通讯费补贴收入480元,不考虑“三费一金”,计算李某当月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李某当月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480元,小于500元扣除标准,所以不需并入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李某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3500)×20%-555=745(元)。
例3:2017年11月,天津市b公司进行了通讯费制度改革,自2018年1月1日起,公司决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员工个人通讯补贴每人每月1000元,该标准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做了备案。
b公司职工陈某2018年1月取得当月工资、薪金收入10000元,当月取得单位发放通讯费补贴收入1000元,不考虑“三费一金”,计算陈某当月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陈某当月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1000元,大于500元扣除标准,所以1000-500=500元应并入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陈某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500-3500)×20%-555=845(元)。
注意事项:
1、涉及上述政策的单位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制定与其相匹配的合理的通讯补贴发放标准,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各地在制定扣除标准前,应充分利用大数据对本地区通讯费发生的实际情况做详细调查和科学测算,使标准和实际水平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