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经营范围是筑路材料,备案为一般纳税人。甲公司认为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关于简易征收规定,故在税务机关备案按3%缴纳增值税。后,税务机关发现甲公司不符合简易征收的条件,要求甲公司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争论焦点:备案是否可以视同税务机关同意
甲公司观点:认为关于简易征收事项已经在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没有提出不同意见,就应该算是同意了。
税务机关观点:备案不同于审批。备案税务机关只是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合法不合法由纳税人自己进行判断,风险自然也是纳税人的。
观点
2014年,全国税务系统开始简政放权的审批制度改革,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的审批项目已经全部取消,只保留了7项行政许可项目。备案制成为税收征收管理中的主要内容。
审批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等方式,准予纳税人申请的事项。比如减免税等;
备案制是指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对相关事项存案以备查考。如《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参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同时,第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受理备案时,审核《备案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附送资料是否齐全。对于《备案表》符合规定形式,填报内容完整,附送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而对于《备案表》不符合规定形式,或者填报内容不完整,或者附送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更正。企业对《备案表》及附送资料补充更正后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备案。”可见,相对于审批制,备案制在管理中,税务机关只是对纳税人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因此,备案并不能视同税务机关同意。就本案而言,甲公司是否符合简易征收的条件,应当由甲公司做出判断,并对自己的判断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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