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某,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壮族,身份证号码:450 ,住址:广西武鸣县南宁华侨投资区侨兴区 栋 号,联系电话: 。
被告:潘某某,女,1976年10月12 日出生,壮族,身份证号码: , 住址:广西武鸣南宁县华侨投资区侨兴区 栋 号,联系电话: 。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被告每月负担两百元。
三、依法分割南宁市北湖路 号9栋 1单元房产,其余财产由双方自行分割。
事实与理由:
1998年底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三个月后即于1999年2月2日在广西武鸣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双方缺乏感情基础且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发生矛盾,婚后半年就开始吵架,至今没有停止过。被告经常在双方吵架后离家出走不知去向,几天后才回来。原被告双方曾协商离婚。并且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原告按照协议的约定向被告支付了了五万元。但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因故未办成,后被告反悔不愿意离婚,还要另提条件,并撕毁了双方约定的离婚协议书,拿了原告的伍万元拒还。为此,原告曾在2006年4月1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不同意而被驳回。后来,被告还把原告的有关证件(结婚证、助理工程师正、预算员正等)藏匿起来,严重影响原告的工作。现原告早已与被告分居,双方断绝一切联系,加之没有共同语言、形同陌路,感情完全破裂。还有,因工作原因双方都没有时间照顾小孩,原告暂时把孩子送到父母家帮照看,小孩在当地幼儿园读学前班。
原告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同时考虑到抚养需有利于小孩成长的原则。因此,特提出以上诉讼请求,恳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南宁市西乡塘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某某
2007年1月24日
下附判决书(被告一审判决后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