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6日,中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贾某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贾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贾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经济损失丧葬费共计人民币116394元。男子求爱不成砍杀女方一家四口被告人贾某在庭审现场。经法庭审理查明:1992年被告人贾某与被害人宋某、赵某之女宋某谈恋爱,因宋某、赵某的极力反对,宋某与贾某分手,分手后被告人贾某数次到宋某家无理纠缠、谩骂。1993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贾某又去宋某家纠缠并与宋某发生肢体冲突,贾某的头被宋某打破,遂怀恨在心、伺机报复。1994年5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贾某携带一把铡刀翻墙进入市历城区郭店镇唐冶南村宋某家中,用铡刀先后朝被害人宋某、赵某的头部、颈部等部位连砍数刀,致二人死亡。后又进入宋某的女儿被害人宋某英、宋某军的卧室,朝两人头部等部位连砍数刀致二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潜逃至河南省伊川县,2015年11月17日,公安部门在排查可疑人员时将贾某控制,同年11月22日将其移交市公安局历城分局。被告人贾某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采取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四人死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但被告人贾某杀人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应依法严惩。其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最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合肥刑事律师辩护,不是颠倒黑白,请律师,也不是花钱买一个预定结果。罔顾事实和法律的意见,不会得到办案机关的采纳,一个经验丰富的律师,会尽最大可能地找到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由并在恰当的时机以恰当的方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