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保证必须作成于汇票之上(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2.相对应记载事项
1)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责任
1)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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