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明朝末年的杂税练饷,也属于配赋税,它首先确定全国课征总额为734万余两银子,然后按田亩数进行分摊,规定每亩应缴税银一分。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期对工商业税的征收曾一度采用“评分”办法,也属于配赋税。在帐簿凭证不健全,课税对象的真实数字难以核实,采用定率税既不能保证征收总额的完成,又不能保证纳税人的负担平衡合理的条件下,采取配赋税,合理确定,评议摊派的方法,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方法。因此,不仅中国,世界其他国家历史上也曾经采用过配赋税。现在世界各国实行的各个税种多不采用配赋税形式。
这是因为:这种计征方法虽然保证预征收入的取得,也能适应纳税人希望征税简单、数额明确的心理要求,同时还能在非常时期筹集急需资金,但摊派征收,征纳双方容易发生争执,税负难以做到合理公平;层层摊派加码,容易导致税吏中饱私囊、敲诈勒索之弊端; 重要的是以这种配赋法征税,不符合现代税收的法治主义原则,无法使国家与经济组织、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以法律形式明确确定下来。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一种落后的税收计征方法,在现代各国税制中,已基本上被定率税所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