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因为他的一家吃住就在店里,小刘索性把各种生活费用也一起计入成本费用。另外,他为爱人买的一部轿车,他觉得是经营所需,也计入了企业的成本费用中。小刘的个人所得税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年终汇算清缴时,税务局指出小刘的核算有问题,小刘懵了,不知问题出在哪。
其实小刘核算的问题很明显,有两个。第一个问题,没把家庭生活费用与经营成本费用分开。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费用-损失=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财税[2000]91号)的规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小刘的第二个问题,不该把企业财产性支列入扣除项目。
根据《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财税[2000]91号文件也有相关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因此,小刘为爱人买车的费用应当并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中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