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来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期限,这两者往往是由国务院来规定。同时,因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义务,因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往往是下级机关参照和依据上级机关来执行的,即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正因为这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上下级特性,决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同时出于稳定粮食安全的考量,下级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过程中,其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具体到省级人民政府,其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要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因此,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部门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对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身不合法,那么拆迁户就可以及咨询专业律师来进行诉讼,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