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4、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5、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6、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7、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8、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9、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10、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国科发高〔2013〕595号)
【温馨提示】
纳税人需留存下列资料备查: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年度研发费专账管理资料;
4.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及占销售收入比例,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
6.研发人员花名册;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