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2017年11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生产企业若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则需向其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其代办退税的凭证;若生产企业已在2017年11月1日前将该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括代办退税专用发票——编者注)开具给综服企业,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的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2017年11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生产企业通过综服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论是2017年11月1日以前,还是以后开具,均不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字样,仍按照13号公告的规定办理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