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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察官方回应离汉进京 故意传播新冠病毒怎么定罪?

2022/10/15 9:00:55发布60次查看
【官方回应离汉进京】2月27日,有媒体援引单方、非官方信源报称,涉事女子系湖北省宣恩县水利水产局财务股原副股长兼出纳黄某英,因贪污受贿近40万元于2013年被判刑10年,是一名被判刑近10年的刑满释放人员。如果能实践这几点,律师事务所定能独树一帜,成为行业的佼佼者,并不断的前行着。
27日晚间,有记者联系到该报道的信源——黄某英当年的二审辩护律师欧兴红。欧律师表示,自从黄登英服刑后,他们多年来已经很少联系,并不能确定此次涉事黄女士就是他当年为其辩护的黄登英。欧律师说,当年黄登英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认定的贪污数额过高,而且对自首的认定有异议,提起上诉,但最终被驳回。
对黄登 英涉案、判决情况,公开可查的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以及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可以佐证。
司法文书显示,罪犯黄登英,女,1959年1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建始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湖北省宣恩县水利水产局财务股副股长兼出纳,现在湖北省女子监狱服刑。
宣恩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2)鄂宣恩刑初字第002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登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000元。被告人黄登英不服,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3)鄂恩施中刑终字第00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裁定,2017年9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女子监狱于2019年7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中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黄登英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7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另查明,罪犯黄登英违法所得365120元及并处的没收财产60000元已被检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裁定将罪犯黄登英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
有记者注意到,该刑期结束日期与已通报的黄女士出狱日期基本吻合。
28日上午,就网传涉事女子系湖北省宣恩县水利水产局财务股原副股长兼出纳黄登英一事,有记者来到女子监狱采访。对方表示,他们监狱已经完全封闭,要采访只能向湖北省监狱管理局了解。
根据监狱方及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指挥中心提供的,有记者联系到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组织宣传处一名负责人。他表示,网上这些报道信息“已经比较具体、到位”,但最终处理结果需要等待中央、湖北省及相关方面调查结论。
此前,2月26日晚间,司法部通报称,多部门赴湖北已就此事件进行调查。上述通报确认,涉事女子为刑满释放人员。
当天,《湖北日报》消息称,湖北省已成立由省纪委监委牵头,省委政法委、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立即开展调查工作。
湖北省委书记应勇对此作出批示:在疫情防控最吃劲的关键阶段,竟发生此类严重违反离汉离鄂通道管控的事件,绝不能允许。要迅速查清事实,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此事还是否涉及其他违法违纪问题,也要彻查。不论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离汉离鄂通道管控事关全国疫情防控大局,要坚持“全国一盘棋”,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把各项管控措施落到实处。
此外,2月27日上午,也公开发布称已成立调查组,围绕黄某英如何进京等问题全面调查。那么,这个黄登英是否涉嫌再犯罪?
故意传播新冠病毒怎么定罪?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明知自己是确诊病人,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会触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传播病毒怎么量刑?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传播病毒认定标准:
(一)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与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实验、保藏、携带、运输的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有某些相似之处,如二者都是违反了有关规定,主观上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所表现出的心理状态均为过失,等等。二者的主要界限应从危害结果上把握:前者必须造成了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并且引发了严重后果;后者则可能是并未引起菌种、毒种的扩散,或者是虽已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的扩散,但带来的后果并不严重。
(二)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分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区别表现在:第一,二者侵害的主要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而后者侵害的主要客体则是公共安全;第二,犯罪对象的性质不同。作为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对象之一毒害性物品应是指敌敌畏、敌百虫、砒霜、氰化钾、氰化钠、氧化乐甲等无机物,强调的是其剧毒性;而传染病菌种、毒种属有机物,其主要特点是传染性,两者存在显著差异。第三,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限于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后者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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