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重点知识(1)
建设工程活动中涉及的代理行为较多,如工程招标代理、材料设备采购代理以及诉讼代理等。但是,建设工程活动中的代理行为受到诸多的法律约束:
其一,有些建设工程活动不得委托代理,如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其二,有些建设工程活动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代理,即有些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方可实施,如招标代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法定的条件。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多为委托代理。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规定的内容。否则,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有: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建造重点知识(2)
(一)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案件一般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的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只管辖本辖区范围内重大、复杂行政诉讼案件。
(二)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造重点知识(3)
一、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保管人的义务
(1)验收的义务。
(2)出具仓单的义务。
(3)允许检查或者提取样品的义务。
(4)通知的义务。
(5)催告或做出必要处置的义务。
(6)损害赔偿的义务。
2.存货人的义务
(1)支付仓储费用的义务。
(2)说明的义务。
(3)按时提取仓储物。
二、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是动产。
(3)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建造重点知识(4)
1再审程序既可由法院系统内部主动提起,也可以当事人申请提起。
2再审程序: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3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3个月内审查。
4再审在裁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提出;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
5执行程序是实现裁决书内容的过程。
6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律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执行申请的期间为2年。
7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8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
9委托执行: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在30内未执行完毕的,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10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之日15日内不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