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三六零分类信息网!老站,搜索引擎当天收录,欢迎发信息

票据基础知识和票据行为

2022/9/11 10:06:42发布77次查看
课本内容枯燥,这里妙女读财只是以自己的理解讲述2018年《经济法基础》全新知识点以及重难点,具体完整内容请参考教材,快来跟我一起学习吧!考助理会计师的看过来,有助于你的学习,简单易懂,还有模拟真题。
票据的种类: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保证人
票据的支付功: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
票据权利的补救【提示】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1)范围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提示】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2)地位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还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2.公示催告(1)含义:失票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2)管辖: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3)公告期:①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停止付款,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②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③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4)判决:①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②在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没有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③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3. 普通诉讼:普通诉讼是指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票据权利时效:1.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
追索权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日6个月
再追索权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日3个月
提示付款期限1.见票即付的票据,自出票日起1个月2.定日付款,自到期日起10日内。
【提示】未按期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背书粘单: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背书连续(1)所谓“背书连续”,是指票据上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前一个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后一个转让背书的背书人);即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附条件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背书依然是有效的)。
部分背书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
限制背书(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1)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2)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票据行为——承兑1.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2.承兑行为的记载事项(1)必须记载事项:“承兑”字样、签章;(2)相对记载事项:承兑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附条件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1)①提示承兑期限:(a)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需提示承兑;(b)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c)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②逾期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
(2)承兑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保证(1)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2)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的票据保证有效。
票据保证行为的记载事项(1)必须记载事项:“保证”字样、保证人签章,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2)相对记载事项①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②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附条件保证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即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保证责任(1)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2)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的追索权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关注我,关注学习进度,了解重难点。
该用户其它信息

VIP推荐

免费发布信息,免费发布B2B信息网站平台 - 三六零分类信息网 沪ICP备09012988号-2
企业名录 Produ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