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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承兑汇票

2022/9/8 10:43:07发布75次查看
1、付款日期
商业汇票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到期日为确定的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四种类型。
2、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3、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4、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1)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2)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5、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1)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2)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4)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5)汇票、本票、支票的被追索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6、出票人资金不足
银行承兑汇票中的承兑银行是主债务人,如果出票人的账户资金不足,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银行必须无条件当日足额付款。
7、超过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时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自到期日起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银行(主债务人)仍应继续付款。
8、票据保证
票据保证是一种票据行为,保证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才能发生票据保证的效力。如果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9、票据质押
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但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10、附条件的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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