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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申请注册的商标服务机构,ofo小黄车商标侵权案;

2017/8/1 16:52:22发布174次查看ip:36.5.122.223发布人:weixin18612585826

合肥市申请注册的商标服务机构,合肥宗和知识产权,ofo小黄车商标侵权案;商标注册流程和方法

1、委托商标总局备案的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或商标注册申请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ofo小黄车商标的行为容易导致混淆。被告通过一系列的使用、宣传、促销活动,使得相关公众均认为“小黄车”即指代被告。当原告在其商品与服务上使用其合法注册的“小黄车”商标时,会使得相关公众产生对原告提供的商品与服务与被告之间存在某种特殊的联系,或者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某种联系的误认,割裂了“小黄车”与原告之间的联系,失去“小黄车”作为其注册商标基本的识别功能。原告寄予“小黄车”商标谋求市场声誉,拓展企业发展空间,塑造良好企业品牌的价值将受到抑制,其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

此外,被告使用“ofo共享单车-超好骑的小黄车共享平台”作为其在苹果应用商店中的商品与服务名称,在官方网站App下载界面称其商品与服务为“ofo小黄车App”,在微信订阅号、支付宝应用、微博官方账号中称其商品与服务为“ofo小黄车”,且被告在软件图标、软件服务界面、微信订阅号头像、微博界面、广告宣传、促销活动中大量使用黄色图标指代其商品与服务,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综上,作为一家大型公司,被告有能力也有义务注意到“小黄车”为原告已核准注册的商标,其执意在未经过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更名并且在软件和信息传送中多处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商标,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与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应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原告合理的维权成本。

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定被告擅自在相同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小黄车”商标;判决被告在相关媒体、网站上刊登声明(所刊发声明内容需经原告事先审核),消除其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的影响;请求法院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支付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公证费及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原告保留请求进一步追加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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