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解读
诈骗短信和电话数量纳入定罪条件
《解释》特别把电信诈骗列为从严惩处的情形,具体行为是: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现实案件中,电信诈骗所得往往难以全部查证,导致犯罪分子不能受到应有的处罚。对此,曾有法律人士呼吁,把电信诈骗列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管理范畴,不以犯罪数额作为定罪依据,只要确认犯罪行为即可处罚。《解释》对此也做出特殊规定: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符合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这样,诈骗数额不再是唯一的定罪标准。
“电信诈骗侦破难度高,对社会秩序造成的破坏较大,必须从重打击,加强震慑,才能尽量减少发案。”西城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马昭辉认为,把短信、电话数量纳入犯罪条件,增加了侦查机关取证的渠道,有利于严惩犯罪分子。但弊端是降低了诈骗罪的入罪门槛,可能打击面太大。“发送各类虚假信息的人员太多,如果全部入罪,值得商榷。”
马昭辉还指出,司法实践中确认短信条数的前提是能够找到短信发送器,通过技术手段恢复数据,否则,也很难找到全部收件人,且各运营商也无法提供短信、电话情况等证据。因此,核实诈骗数额及其他证据,仍是检察官今后办案的重点。
诈骗罪起刑点提高至3000元
《解释》第一条就规定提高诈骗罪起刑点: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相比之前的司法解释,新《解释》首次规定了起刑点的幅度。以往,诈骗罪不同量刑起刑点分别是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都是单一数额,各地根据经济水平再制定具体的标准。例如本市规定为3000元、5万元和20万元,普遍略高于最高法院的起刑点。新司法解释则将起刑点规定在一定的幅度内,如构成犯罪的起刑点为3000元至1万元以上,给了各地的掌握幅度。
海淀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游涛认为,提高起刑点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状况,而规定起刑幅度,有利于各地制定更切合实际的地方性定罪标准。
游涛类比2001年和2010年普通诈骗罪:2001年,诈骗数额3000到5万元的案件为50件,5万至20万元的20件,20万元以上的9件;去年,三组案件数字分别为126件、51件和53件。“可见,诈骗数额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向巨大、特别巨大高速发展。”游涛说。
诈骗近亲属获谅解可免刑或从宽处理
《解释》吸收了“亲亲相隐”这一中国传统法律和道德观念,其中规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游涛表示,这种处理案件方法,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且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首先,诈骗近亲属,社会危险性不大,特别是获得谅解后,还要惩处被告人,显然不利于犯罪人员悔过自新。”游涛指出,该规定有两点必须注意:首先,被告人必须获得亲属谅解,才能免罪或从宽处理;而且,亲属必须在诉前、诉中提出谅解意愿,一旦宣判,谅解将无效。
此外,《解释》还列明了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且被告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诈骗老人、赈灾捐款等从严惩处
除电信诈骗外,《解释》还规定了另外几种从严惩处的情形,包括: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马昭辉分析立法精神认为,赈灾募捐是人们表达善心的义举。利用赈灾募捐实施诈骗,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物,更严重的是打击了人们奉献爱心的热情,其危害是深远而严重的,应当从重打击。
针对其他从重处罚情形,马昭辉认为,主要因其诈骗的特定对象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救灾、抢险等特殊紧急用途的款物被骗,损失的不仅是金钱,更是救灾抢险的时间,甚至是成百上千人的生命。”残疾人、老年人都属于弱势群体,一旦被骗,可能是他们一生的积蓄或后半生的依靠。针对这些特定对象实施诈骗,主观恶性较大,有从重处罚的必要。
本报记者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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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警方将建
电信诈骗举报平台
近年来,利用群发短信、群拨电话、互联网等手段实施的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危害严重。2009年,仅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5个省市的群众,因电信诈骗造成的损失就高达10多亿元。
而据市公安局通报,去年,本市共发生电信诈骗案件8670起,其中,10万元以上的646起,单笔最高涉案金额达260万元。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电信诈骗最猖獗时,案件数量能占到侵财类案件的70%左右。根据统计,以冒充公检法机关进行调查、假装熟人借钱、谎称家人出事故等手段进行电话诈骗,极易得手。
此外,本市公安机关还将建立电信诈骗举报平台,市民收到“退税”、“中奖”短信后,可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向公安机关举报。对于积极揭发、提供证据的市民,公安机关将进行奖励。同时,对于被频繁举报的电话号码、账户,民警将进行查封。据了解,此前市公安局“平安北京”微博公布了短信举报方式:市民在收到的垃圾短信前加对方的手机号码,转发到相关运营商举报平台即可。具体是,中国移动(微博):10086999;中国联通(微博):10010;中国电信(微博)10000999。
权威访谈
电信诈骗趋于集团化专业化
一个手机短信可能骗走几十万元,一个假冒银行网站可能将储户的上百万元席卷一空。近年来,全国电信诈骗案件频繁发生,作案手法不断翻新,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就司法解释中的电信诈骗定罪量刑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为电信诈骗提供“地下钱庄”服务以共犯论处
问:实践中,电信诈骗会形成一个密切分工配合的“网络链条”,有的提供通讯工具,有的提供“地下钱庄”服务。对于这种协助,是否以诈骗共同犯罪处理?
答:电信诈骗犯罪中,通常以集团化、专业化方式作案。有的掌握网络技术、设备、资源的团伙,为牟取非法利益,专门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搭建网络电话诈骗平台,提供改号、群呼群拨、网络电话落地对接及运行维护等技术服务,为诈骗分子行骗提供技术支持。还有“地下钱庄”打着资金管理服务的招牌,专门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转移赃款、提取赃款服务,使得被害人被骗取的汇款在短时间内被分转到不同的账户,并在不同的地方迅速提取。
这些行为是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的重要环节,是电信诈骗猖獗、难以及时查处的重要原因。为此,司法解释专门规定:“对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这也提醒我们,首先电信业、银行业要加强监管,对于电信服务器的租用、银行转账的往来要加大监管力度。同时,公检法机关也要加强分工合作,加大案件侦办力度,注意证据的收集。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按重罪处罚
问:一些不法分子常常冒充警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电信诈骗。司法机关将如何处罚?
答:不法分子往往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银行卡欠费、涉嫌洗黑钱或者账号被犯罪团伙利用为名,打电话或发短信诱骗、恐吓当事人将资金转移至所谓的“安全账户”,再通过网上银行将资金迅速转移,从而诈骗群众钱财。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因此,司法解释规定,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新华社记者杨维汉陈菲
(据新华社北京4月7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