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 拆本使用发票的;(五)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八)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九)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但是,天有不测风云,如果是无心之过,增值税发票丢失、被盗、损毁了,无法辨认发票代码或号码、或者干脆就灭失了,怎么办?难道就悄悄隐瞒了事么?那是万万不可的事情。
这时候,该怎么办?
1首先,在发现发票丢失、损毁当日,需要准备下列资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3.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2其次,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资料。根据税务机关要求补正资料。
3最后,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对违反发票存放和管理规定的,纳税人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完成了以上步骤,增值税发票挂失、损毁报备程序算是走完了,增税税发票丢失产生的涉税问题,还需要这样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