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王某家属王某前来我所,称王某涉嫌单位行贿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关押在某看守所,其想要委托我所为其辩护,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宋加宇、宋飏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经过阅卷和会见了解到,王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2010年9月至12月,为给本单位谋取利益,在某工程完成后,事后为表示感谢,分别向某局办公室主任朱某、办公室副主任周某、副局长田某行贿,共计人民币25万元人民币。
检察院起诉
王某在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给本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单位某公司及王某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王某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人数达到3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故不应当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和免除处罚,依法应当严惩。
律师辩护意见
通过阅卷我们发现了重要的线索,王某如实供述的时间是2012年7月12日,检察院立案时间是7月13日。王某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不受上述《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限制。依据《解释》第十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某,为给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故判决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10万元;王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总结
无论从事什么工作,最重要的就是认真,只要认真努力,没有什么困难是战胜不了的,本案中正是律师认真的阅卷,才发现了本案的突破点,让本应遭受牢狱之苦的王某,能够回家团聚。
相关法律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