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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发票新规—国税总局

2022/8/13 16:50:36发布62次查看
从2017年7月1日期起,应税服务名称不得开具“办公用品”、“耗材”、“印刷品”、“图书”、“食品”、“劳保用品”等内容的非商品明细发票,该类不再受理报销;2.除火车票、飞机票行程单及因公外出签证、个人直接在社保机构缴纳保险单据,可以实名报销票据。其他发票的购买方名称应填开单位全称和纳税人识别号;3.出租票不能出现同一车辆连续时段发票;4.会议费发票需要附会议通知、议程、费用预算的资料;5.咨询费需附协议,按照协议单位名称转账支付,没有金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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