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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假怀孕索要钱财案谈: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2022/8/9 7:57:25发布40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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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份,尹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唐某,后两人多次在唐某家中发生性关系,尹某也先后接受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400元。2017年5月下旬,尹某谎称自己怀孕需要打胎,且其丈夫王某乙已知道其与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以向社会曝光和破坏唐某的家庭相要挟,并假借其丈夫的名义向唐某强行索取人民币20万元。唐某被迫于2017年6月9日向尹某支付人民币20万元。2017年12月下旬,尹某以尚未打胎为由,以破坏唐某家庭和正常工作相要挟,第二次假借其丈夫的名义向唐某索要人民币15万元,却因唐某主动向本区纪委部门交代问题而未果。2018年1月7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尹某犯敲诈勒索罪,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决尹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诈骗罪指的行为人采取诈骗的行为令对方产生错误认知而处分财产法律解释
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最大的区别行为人的行为结构不同,主要从以下两点来区分:
1、行为人仅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陷人认识错误并产生恐俱心理而处分财产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2、行为人仅实施胁迫行为,被害人虽陷人一定认识错误,但完全或主要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指的是行为人采取胁迫行为逼迫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 律师说法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太平律师分析道:
1、本案中,尹某与唐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尹某在明知自己未怀孕的情况下,仍以怀孕被其丈夫知晓为借口,向唐某索要钱款。唐某打款给尹某,其本质是在尹某以向社会曝光和破坏家庭的双重要挟之下做出的无奈选择,是尹某对唐某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产生恐惧、害怕心理,不得已而交出钱款。故尹某系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揭发、张扬唐某隐私进行要挟的手段,迫使其限期交出财物,侵犯了他人对财产的所有权,符合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2、关于敲诈数额的认定:
(1)指控的第一笔犯罪事实中,尹某敲诈勒索他人钱款20万元,且唐某已支付,应认定数额为20万元,且属犯罪既遂;
(2)指控的第二笔犯罪事实中,尹某虽辩称当时是因其欠他人2万元需要归还,遂产生的继续向唐某索要钱财的犯意,但在其与唐某的短信记录中可看出,其结合假怀孕的事情另行编造了并不存在的高利贷,进而提出索要15万元,意图再次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应认定敲诈勒索数额15万元。
3、关于第二笔15万元敲诈勒索行为的犯罪形态的界定:主观上,尹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因唐某主动向纪委交代问题而未果,15万元属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故不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而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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