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标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标准是:从事货物生产、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从事货物生产、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按照简易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即以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取得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连同销售价款一并向买方收取,然后上缴税务机关。
增值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销售额中不包括应纳增值税税额。采用销售额与应纳增值税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 (1 + 3%)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小规模纳税人由于销售货物退回、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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