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具体规定如下:
1、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根据所得税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已按照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3、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外资企业为5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采用“应付税款法”
1、计算出应缴或应补缴的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实际上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实际收到退回的多缴税款时,作与上述方向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
1、计算出应缴的所得税时,需减去(或加上)本期发生的递延税款:
借:所得税 、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或贷:递延税款)
2、实际上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以上就是知睿财税带给大家关于所得税汇算清缴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