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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应该如何确定?

2022/6/22 8:25:26发布65次查看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是种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法人是拟制的人,它必须通过自然人来表示它的意志,法定代表人由此产生。《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事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由法人赋予的。
网友咨询:
周某是灵溪钢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没有实际经营该公司,也没有掌控该公司公章。田某是灵溪钢业公司的职工,在灵溪钢业公司股份转让时,曾出资150万元,钢业公司为其出具了加盖公司公章的出资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未签名),并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但一直未办理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田某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诉讼过程中,灵溪钢业公司出具了有公章但无法定代表人周某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公司会计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同时周某以灵溪钢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委托律师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授权委托书有周某签名但未加盖公司公章。关于田某是否实际出资,公司会计与律师意见不一致。请问,此时应如何确定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尚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吴玮律师解答:
企业或经营性组织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是一种代表行为,无须任何授权。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公章是企业法人经工商机关登记备案确认的对外凭证,是企业专用物品,公章的运用只能依附于法人的行为,即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法人公章一般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工作人员保管,但负责保管公司公章、证件、资料的专职保管人只是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取得合法持有和保管权,并根据公司的授权使用,这些人不是公司印章、证件、资料的所有者。其他人员以法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应属代理行为,必须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灵溪钢业公司的“实际掌控人”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利用其掌握公章的便利条件,以钢业公司名义签发授权委托书,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发生效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在得知委托会计担任诉讼代理人后,没有作出对此委托行为追认的明确表示,因此,仅仅加盖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律师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代理人。
吴玮律师补充:
在法人授权委托中,单位的公章是必须加盖的,只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无单位盖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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