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收的是房子的财产税,房地产税是连地和房一起算总账。目前征收的是房地产税,不是房产税。
二、肖部长的文章是务虚还是务实?
如何理解财政部肖捷关于对个人住房征收房地产税文章?
1、务虚大于务实:肖部长的文章,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作为19大精神的学习的“常规”作业。另一种作为房地产税立法规划的公示汇报内容,我个人更偏向于是前者。
2、为什么是前者的可能性更大,因为房地产税要征收必须先立法,房地产税征收立法工作的最终主导权限在于全国人大而不是财政部,财政部只是参与立法,没有主导权,如果是公示汇报内容,也不应该有财政部门来给公众来汇报立法进展和规划,这不合常理。
此前关于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在房地产税方面发布的立法进度信息,事后均没有被证实。
今天上午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李扬表态:房地产税出台不会那么快,算是对肖部长文章的澄清。
三、当前房地产税立法条件尚未成熟!
1986年的房产税到2003年的物业税再到2011年1月27日、1月28日的新房产税试点,最后到2003年开始-2017年的房地产税立法造势,到2016年未纳入立法规划与提交审议。
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十 八 届 四中、五中、六中、七中会议,包括2017年10月18日19 大报告,都一字未提什么房地产税立法。
2017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房地产税法在“预备及研究论证项目”中。本届人大任期是2013年3月到2018年3月,时间还剩不到4个月。至今,房地产税草案也没有出来,至今连立法规划都未纳入,进入规划才是拿到立法“准生证”,不进入立法规划大名单,很难进入后续立法程序。
房地产税的全面开征必须具备法律条件与基础条件及制度条件、市场条件、其他条件。一是法律条件。其一是立法与通过。首先是房地产税草案成熟。其次是纳入立法规划并提连续三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最后是房地产税法通过。其二是税法修改通过。其三是城市土地管理房修改。其四是物权法修改。二是基础条件。首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完成。其次是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成功。再其次是不动产价值评估系统与标准设置及地区价值评估系统、标准设置完成。
说明房地产税当前立法条件尚不具备条件。翻译过来就是2018年房地产税立法与2020年开征没有任何希望。
四、房地产税立法存在的法理障碍!目前正在逐步清除
房地产税,是财产税的一种。财产税的含义,就是首先征税对象要是居民的财产。
我们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土地不是居民的财产,房东也无法自行决定土地的处置。房屋增值是地价增值而非房价增值。如何对不是公民财产的土地征收财产税?公家的土地让私人缴税,法理上不通。况且,土地出让金已经一次性收了70年了,再此征收于理不通。
当然,政府也在做类似基础性的清扫工作,第一是70年产权到期后免费续期。这扫除了开征房地产税的一大政策障碍。第二是不动产统一登记与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这是房产信息核心之一,不联网就没法征收,连征收对象、征收税率都不知道。第三是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已经通过,加上先前国家税务局的“金税工程”,建成后,个人的收入、财产信息也会被国家征税机关掌握得更清楚。
五、房地产税立法是系统性工程,复杂性超出想象
目前我国涉及房地产的税种有三类。一是流转税,在不动产流通环节征税,如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契税等;二是财产税,即保有环节征税,即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资源税,为了保护资源、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如耕地占用税。
除了税,房地产相关的还有租(土地出让金等)和各种费,税、租、费的关系需要重新梳理以避免重复征收。
房地产税主要是整合保有环节的税,要通盘考虑不动产开发、交易、保有整个链条中各个环节的税费,予以归并或废止。同时要区分数十种不同产权的房屋,征收模型极其复杂,设计面之广,远超想象。
还有房产价值的评估,房地产价格决定因素如房龄、朝向、结构、装修状况、区位、周边人口密度等,都需要详细考量,并要得到产权人的认可。
六、房地产税实际征收的难度重重
即使房地产税立法并开推,实际征收也是难度重重。主要是因为:
1、居民赋税承受能力有限:房产价值体量大但居民收入低。以北京为例,超过千万的房产到处都是,但今年北京平均工资只有9791元,一年收入也就10万,去除日常开销,剩不下几个钱,怎么征收?缴不起!
可以想象,房地产税开证,如果比例过高,一定是征收成本高、争议大、摩擦最激烈。如果征收比例过低,又起不到预想的作用。
2、除了赋税能力问题,还有赋税意愿问题。
作为财产税,要让民众从腰包掏钱为自己的财产支付拥有成本,意识上需要长期的适应过程,“很多人连小区物业费都不交,还会交国家的物业税?”
交易环节可用办证等手段来制约,抱有环节征收难度更大,征税成本也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