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到税局领购增值税发票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已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该项资料;
2.购票员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已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复印件;
3.《发票领用簿》;
4.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二、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抵税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1、 a07112《退(抵)税申请表》 1份;
2、 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复印件 1份;
3、 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原件 1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1、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1份(纳税人完税费(缴款凭证)对于在操作系统中可以查询到纳税申报表、税款缴库等电子信息的,可以不再通过纸质资料复核);
2、完税费(缴款)凭证原件1份(纳税人完税费(缴款凭证)对于在操作系统中可以查询到纳税申报表、税款缴库等电子信息的,可以不再通过纸质资料复核);
3、 a01008《税务登记证》(副本) 1份(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从事超过经营范围的业务,能否直接开具发票?要如何选择征收品目?
有税种且有对应征收品目的,可以根据实际发生业务据实开具发票。如无对应税种则需到前台核定税种。对于偶然性发生的业务,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经常性业务应变更经营范围。
四、起征点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已经核定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票种,能否取消该票种申请代开发票?
可以
五、纳税人有涉及财税(2018)70号文中关于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的情形,该如何申请?
若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企业范围、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手续。
请于7月25日-8月19日(工作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提交《**公司关于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报告》、税务登记证件办理,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交税务登记证件。
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应自行计算当期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并交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对。
详情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通知公告《关于办理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还工作的通告》。
六、目前,深圳市通用机打发票还能使用吗?哪些行业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使用?
目前,深圳市通用机打发票仍有效,可继续使用。2015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起征点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在2015年1月1日前已使用深圳市通用机打发票的可继续使用;未使用的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七、纳税人是否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增加购票员?
目前,纳税人在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增加购票员有两种方式:一、可在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申请发票票种核定调整模块单独申请增加购票员。具体路径为: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官网--电子税务局(一)--发票--发票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调整模块办理。二、可在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发票票种核定模块,增加票种的同时增加购票员。具体路径为: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官网--电子税务局(一)--发票--发票领用--发票票种核定模块办理。
八、纳税人为原单位的财务负责人或办税员,离职后未按规定及时变更税务登记信息,原公司已被列为非正常户,导致影响办税人员个人信用的情况,请问该如何处理?
财务负责人或办税人员离职,纳税人需及时办理办税人员维护(即变更税务登记);对于实名绑定信息,财务负责人或办税人员离职可以自行通过微信对实名信息进行解绑。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已离职,纳税人未及时变更税务登记信息的,原单位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确实无法联系纳税人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的个人声明(需本人当场签字),要求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审核其提交的资料后予以办理。本业务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到现场办理,税务人员以实名查验的方式确认其身份并保存查验结果(若当事人通过前台采集身份信息,无需填报《实名办税人员信息采集表》),身份查验通过的,受理相关资料并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