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用1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实际取得92万元,需要取得8万元(含税)的利息发票作为财务费 用。(此时贴现银行给开具8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a银行而言,持有一个月,按58号文规定只应该确认2万元利息收入。对于b银行而言,转贴现支付95万元,3个月后取得100万元,则按持有期间一共确认5万元的利息收入 ,每个月确认1.67万元的利息收入。(此时的转贴现利息全额是5万元,并不是8-2=6万元,这就明显产生了一个新的利率定价的问题,而依据开具发票的要求,这儿开具的发票是5万元)这笔业务实际a银行还取得了一个直贴和转贴息差的收入1万元。a银行的会计处理:(1)直贴环节:借:贴现资产-银行承兑汇票面值100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92贴现资产-贴现利息调整8(2)持有票据的第一个月: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8/4=2贷:贴现利息收入8/4=2价税分离调整:借:贴现利息收入2/1.06*0.06 =0.11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11此时,贴现资产-利息调整的科目余额为6万元。(3)持有1个月后转贴现: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95贴现负债-利息调整6贷:转贴现负债-银行承兑汇票面值100贴现利息收入1(这个差额是不是计入应税收入,视各机构的情形来处理,如认为计税,则继续进行 确认销项税额的计算补充会计处理)b银行的会计处理:(1)转贴处理借:转贴现资产-银行承兑汇票面值100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95转贴现资产-贴现利息调整5(2)在转贴后,每个月继续分摊转贴现负债-利息调整借: 转贴现资产-贴现利息调整5/3贷:转贴现利息收入5/3如果在2018年1月1日之后,再进行如下的会计处理:借:转贴现利息收入5/3/1.06*6%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3/1.06*6%税改新规将一次性征收改为按持有期征收,涉及到票据业务模式的调整,以及市场报价机制的变化,对此,有关机构应加以重视,密切关注市场业态及行情变化,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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