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这是全国首例组织刷单炒信被判刑案件。
“90后”刷单组织者李某某通过创建网站和利用语音聊天工具建立刷单炒信平台,非法获利90万余万元!被公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起诉,法院决定执行一审判决有期徒刑5年9个月。这是阿里巴巴运用大数据主动发现并向警方输送刷单线索,进入刑事宣判的第一案。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信息,仍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李某某非法获利的4个途径
被告李某某
据指控,2013年2月,被告人李某通过创建零距网商联盟网站和利用yy语音聊天工具建立刷单炒信平台,吸纳淘宝卖家注册账户成为会员,并收取300-500元不等的会员费和40元的平台管理维护费,李某通过制定刷单炒信规则与流程,组织及协助会员通过该平台发布或接受刷单炒信任务。
会员在承接任务后,通过与发布任务的会员在淘宝网上进行虚假交易并给予虚假好评的方式赚取任务点,从而有能力在该平台自行发布刷单任务,使得其他会员为自己刷单,进而提升自己淘宝店铺的销量和信誉,欺骗淘宝买家。
期间,李某还通过向会员销售任务点的方式牟利。截至2014年6月,李某共获利90余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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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在炒信过程中非法获利的途径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会员费和培训费,每名会员需交540元;二是卖任务点的收入,以每个点5元的价格出售获利;三是帮助别人炒信获利;四是销售空包获利,通过代售空包的差价获取利益。
其实,“刷单”早已成行业心照不宣的潜规则,并形成了一条产业链,除商家外,各类刷单软件、qq群、快递都参与其中。
据《2016年阿里巴巴平台治理年报》披露:2016年阿里识别信用炒作相关网站179个,发现微信、qq、yy等社交软件专门从事信用炒作的群组5060个。其中,“90后”群体比例高达43%。
网络刷单炒信违法案例
去年,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阿里巴巴集团天猫平台提供的相关案件线索,集中力量查处网络经营者“炒信”违法行为,共立案查处“炒信”案件205件,案值531万元,罚没款达421万元。
去年最典型的一起案例是阿里巴巴平台状告“傻推网”事件!2106年12月5日多家媒体报道,阿里巴巴集团向法院正式递交起诉书,状告刷单平台“傻推网”涉嫌严重危害市场竞争秩序,索赔216万人民币。
除了傻推网,派代小蜜搜集了几个去年比较典型的刷单炒信被惩处案例:
2016年4月,南京一名淘宝店店主为了打击竞争对手,雇人疯狂购买对方产品,恶意“刷单”1500多次,最终触发淘宝自动处罚机制,造成对手蒙受损失19万余元。南京雨花台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涉案淘宝店店主等人被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起诉。该案也是南京市网络恶意“刷单”第一案。
2016年5月底,李某因涉嫌刷单,接到工商部门发来的调查通知函。但当工商部门来到其办公地点时,李某却拒绝接受调查,不承认自己存在刷单行为。甚至耍无赖,还写了没刷单的保证书......
但在电子证据面前,上午还矢口否认刷单的李某,下午就不得不承认自己的刷单行为。最终李某也被电商平台永久清退。
2106年11月,据温州网报道,7家公司因为刷单炒信被罚!包括温州凡美莎鞋业有限公司、温州玛希洁具有限公司、温州六创贸易有限公司等通过“刷单”形成虚假的商品交易记录,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构成不正当竞争,被依法责令停止,并处以罚款20000元~30000元不等,共计罚款150000元。
阿里巴巴对刷单炒信零容忍
去年10月25日,阿里巴巴受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中央网信办等七部委邀请,共同组建了“反刷单联盟”,并通过《反“刷单”信息共享协议书》宣誓共享反“刷单”信息、共同打击网络刷单行为。
阿里巴巴首席平台治理官郑俊芳也表示:“我们对刷单、炒信等现象一直是‘杀无赦、斩立决’,这次用刑罚惩治刷单组织者可以说是重大的司法成果和社会进步。”
商业有商业之规,天地有天地之道。两相权衡,自有取舍。无论如何,都不希望自己成为那个轻易被收买的人,并借此出卖自己手头那点卑微的权利和资源,更不要百般算计钻营攫取不当利益,因为那不是你应得的。
关于非法经营罪的延伸阅读
法规
①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四、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8月16日起施行)
第一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两种以上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依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告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确定。
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九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二)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 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 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 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 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 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 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 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 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 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七) 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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