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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如何完善

2022/5/17 2:50:31发布57次查看
《劳动合同法》当中的竞业禁止问题,本质上劳动者以他的生存权、发展权换取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保护。那员工在上班,单位对其的培训费怎么约定的,那你按照你这个合同走就完了,跟这个没有关系。如果员工要离开,可能这是员工的选择权、发展权受到一些压制、损害,这有契约。在实践当中关于这类案件的审理,主要的一些热点、难点集中在协议的内部。比如讲双方签订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在这内容里面,现在主要的是在实践中,双方争议的问题在哪?主体范围很大很宽,有搞研发的,搞策划的,那这个可以,对于搞销售的,他那带走的是一大堆客户,那单位也是不能接受的。除了这几个方面,知识产权律师在其他方面的表现也是比较良好,倍受大家的关注和研究。
在这法律中,关于补偿金额这一个问题,因为各地不一样,不能拿某地的金额来参考,先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最高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当中对补偿数额,对竞业禁止问题有这个规定。在司法解释之下,各个地方比如讲各地开发区专门有这个规定,科技人员流动性非常强,如果说要是走了,天天让他打官司也不行。怎么补偿,你是十二个月也好,十八个月也好,然后工资是50%还是30%,那是发达地区,比如讲、给的比较高,大概是20%到50%。这个钱可以一次性的给,一次性给怕他跑了,有时候就分月给。你要是再处理这些问题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这个协议和合同是入职的时候签的,还是离职的时候签。刚一入职的时候跟他签可以压着他,他走的时候签的时候个人劳动者比较犹豫点,反正我要走。这时候要考虑到平衡问题。一般来讲入职签的合同对劳动者不太有利。这点是需要注意的。
以上讲了存在的一些问题,那么对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如何进行完善?
一、从正面下工夫,完善立法,加强法律统一性,可操作性
比如讲商业秘密到底应该怎么界定,现在反法当中规定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讲你这个保密措施,侵权行为到底怎么分类,实践当中怎么操作,这些都是应该做的。但是注意,这里头对于商业秘密,特别是技术性的秘密不能保护过度。以什么为原则,以什么为底线,本来你这个东西是可以申请专利,我就不申请,我就掖着藏着。作为知识产权来讲,首先鼓励的应该是你有好的东西,你应该拿出来。不鼓励你那么藏着。
另外根据《知识产权法》的公平理论,有一个技术成果,可以给你多种保护,保护的多,但不能给他多重保护,那样是不可以。这样来讲保护过度了,是不公平。
二、在相关的配套制度上也可以加以完善
因为有了这个制度以后,诉讼成本降低了,维权成本降低了,节约了社会责任。事前的预防比事后的监督要好。所以在事外,在实践当中,你是律师也好,法务也罢,你碰到这些问题的时候,在实践当中我觉得竞业禁止事先的预防这是一个很好的办法,对于这些东西可能签完约之后,有保密协议等等,把这个细化一下。或者是把它写在劳动合同当中也好,你单独在签一个也好,对他有一个震慑,一般不会轻易的去出现纠纷。
在审查商业秘密案件当中涉及到客户名单问题,一堆名单,这谁,做什么的,哪户的。这个客户名单,应该受保护的。但是还有一种情况,比如讲这个人是管客户谈判,结果本来这单生意快谈成了,他跑了跳槽了,结果这个客户跟着他跑了,到了另外一家这种情况下,保护不保护?我觉得应当保护。
道理上说不清楚为什么保护?这种情况下视角宽一些,从法的角度来看,当然应当保护。有一个保护一个,为什么来讲,这是商业机会被你篡夺了。你是这个的董事,然后让你谈这一单的客户,应该把这个拉到本来了,结果你跑了,给别人了,这是商业机会的篡夺。你从法上来讲,他把这个道理说的非常透彻。我这个商业机会具有确定性了,我根本谈上了,我前边付出这个成本了。经济成本付出了,但是我有利益。
我对商业机会有确定性了,我一旦谈成,商业利益具有可预见性了,你把我的东西拿跑了,篡夺走了,按照法那你所得归入权应该赔给我。客户名单的保护不保护,都是应该保护。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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