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为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到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如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5-11-08,则提示付款期为2015-11-08至2015-11-18。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到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追索权,从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有效。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对除出票人和承兑人之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权,从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对除出票人和承兑人之外的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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