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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5个基础知识问题,会计不注意就会出错,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2022/5/7 19:45:19发布60次查看
这5个基础知识问题,会计不注意就会出错,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抵扣期限,是怎么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2、报送财务报表时,《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中的“本期金额”和“上期金额”是累计数吗?
利润表“本期金额”列,填报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上期金额”列,填报纳税人上年1月1日至上年同期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3、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一定要取得发票才能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纳税人从事超过经营范围的业务,能否直接开具发票?要如何选择征收品目?
有税种且有对应征收品目的,可以根据实际发生业务据实开具发票。如无对应税种则需到前台核定税种。对于偶然性发生的业务,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经常性业务应变更经营范围。
5、企业所得税申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如未能留存备查资料,有哪些税务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
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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