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吊销该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因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听证告知文书,现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七条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八条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上述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帝信誉提醒一下上述拟吊销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的名单请在本局公告栏、“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