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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知识小结

2022/5/5 7:55:24发布81次查看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1年9月1日起,中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2018年10月,个税起征点拟调至每月5000元。
最新全国人大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1.完善有关纳税人的规定: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这一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由现行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
2.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
3.优化调整税率结构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1年9月1日起,中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2018年10月,个税起征点拟调至每月5000元。
最新全国人大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1.完善有关纳税人的规定: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这一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由现行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
2.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
3.优化调整税率结构
(1)综合所得税率: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2)经营所得税率:保持5%至35%的5级税率不变,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其中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3)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不再保留专门的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指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
(4)设立专项附加扣除: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5)各部门协作: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银行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4.根据修正草案,本修正案拟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修正案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拟对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上述第一点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上述第一点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本次个税调整将3%、10%、20%税率级距扩大,使中等以下群体收入减轻税负最为明显,以北京举例(五险一金按月工资的22%计算):
收入8000元的(只缴税37.2元)
调整前=【 8000(月收入)-22%*8000(五险一金)-3500(起征点)】*10%-105=169元
调整后=【 8000(月收入)-22%*8000(五险一金)-5000(起征点)】*3%-0=37.2元
减税=169-37.2=131.8元
收入10000元的(缴税84元)
调整前=【10000(月收入)-22%*10000(五险一金)-3500(起征点)】*10%-105=325元
调整后=【 10000(月收入)-22%*10000五险一金)-5000(起征点)】*3%-0=84元
减税=325-84=241元
5.年终清算
(1)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2)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3)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这和现行的个税法规中次年1月31日的申报截止期相比进行了延长。
(4)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这一点在现行的个税法规中没有规定,是新增加的。
延伸:
1、在2个单位以上拿工资,到底需要申报几次个税?
一直以来,对于个人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除了所在的单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以外,个人自己还需要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自己到税务大厅给纳税人带来了不少麻烦。
最新个税修正草案提到: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属于自行申报的范围,对于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不再属于按月自行申报的情形,而是由各任职受雇单位,按月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2其他个税扣除项目
高危、高温保险等国家强制要买的险种;商业健康保险(一年不得超过2400元,一个月不得超过200元,买保险要看是不是税优型保险)允许在个人所得税扣除。
离退休人员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只有退休工资免交纳个税,奖金要交税,再就业要交税,兼职就需按劳务报酬征收个税、稿酬、财产所得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高级专家延迟退休,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他收入如顾问费,稿酬费等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综合所得税率: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2)经营所得税率:保持5%至35%的5级税率不变,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其中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3)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不再保留专门的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指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
(4)设立专项附加扣除: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5)各部门协作: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银行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4.根据修正草案,本修正案拟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修正案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拟对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上述第一点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上述第一点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本次个税调整将3%、10%、20%税率级距扩大,使中等以下群体收入减轻税负最为明显,以北京举例(五险一金按月工资的22%计算):
收入8000元的(只缴税37.2元)
调整前=【 8000(月收入)-22%*8000(五险一金)-3500(起征点)】*10%-105=169元
调整后=【 8000(月收入)-22%*8000(五险一金)-5000(起征点)】*3%-0=37.2元
减税=169-37.2=131.8元
收入10000元的(缴税84元)
调整前=【10000(月收入)-22%*10000(五险一金)-3500(起征点)】*10%-105=325元
调整后=【 10000(月收入)-22%*10000五险一金)-5000(起征点)】*3%-0=84元
减税=325-84=241元
5.年终清算
(1)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2)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3)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这和现行的个税法规中次年1月31日的申报截止期相比进行了延长。
(4)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这一点在现行的个税法规中没有规定,是新增加的。
延伸:
1、在2个单位以上拿工资,到底需要申报几次个税?
一直以来,对于个人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除了所在的单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以外,个人自己还需要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自己到税务大厅给纳税人带来了不少麻烦。
最新个税修正草案提到: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属于自行申报的范围,对于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不再属于按月自行申报的情形,而是由各任职受雇单位,按月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2其他个税扣除项目
高危、高温保险等国家强制要买的险种;商业健康保险(一年不得超过2400元,一个月不得超过200元,买保险要看是不是税优型保险)允许在个人所得税扣除。
1.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5」328号)
【提醒】不是按照“劳务报酬”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文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补充: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属于免纳个人所得税范围,不需要和再任职取得收入合并计算缴纳税款。
【例1】中国公民陈先生2018年2月退休,每月领取退休工资3500元,这部分收入为免征个税;4月份被一家公司聘用,月工资4800元,应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应纳税额=(4800-3500)×3%=39元
4.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8〕723号)
【例2】中国公民陈先生2018年2月退休,2018年6月原任职单位发端午节过节费3000元,2018年6月个税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不需要缴纳个税,但是原任职单位需要按规定申报。
5.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7号)。
6.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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