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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发布最新税收热点问答

2022/5/3 6:13:21发布44次查看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02月28日发布的热点问题
1、按季度申报小规模纳税人,蓝字发票开具金额超过9万,但开具红字发票后,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是否可以适用小微企业优惠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后,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可适用小微企业免税优惠政策。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稽核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
3、本企业为教育部考试中心下直属单位,为部分境外机构在境内安排考试,请问所收取费用是否需要全额计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六条规定,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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