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5日,当事律师刘某某给长沙市司法局作的情况说明指出:2017年5月16日上午,在雨花区法院庭审中,他为被告人陈某作从犯、从轻的辩护。在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说完“很多国家卖淫嫖娼已经合法化了”之后,其本人接着发表了“卖淫嫖娼行为确实有损社会风气,但在客观上降低了强奸等暴力犯罪的案发率,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辩护意见。为此引发了公诉机关的抗议,认为其言论不当。但即使检察院认为言论不当,为此出具工作函合适吗?
《律师法》第37条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所以,即便律师法庭上的言论有问题,也属于法院审查范畴,在法庭上,控辩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律师当庭发表这样的言论,确有不妥。但是,律师的当庭发言不受追究,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以外。
虽然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但即使是律师发表了错误的观点,但以此为由限制律师的辩护言论,这样的监督应该属于越权了吧,既然作为法庭上的辩论对手,不如在法庭上对不当言论进行辩论。
我们再看判决书,法院还是充分尊重了律师的辩护权的,对律师的意见给予了充分尊重,向社会展示了程序的公正性。对于律师的不当辩论意见,法官也进行了批驳,并且不予采纳,对于提出的其他符合事实的辩护意见仍然给予了采纳,这才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的客观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