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三六零分类信息网!老站,搜索引擎当天收录,欢迎发信息

通过继承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时,哪些情况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2022/4/22 22:16:46发布72次查看
小编发现,最近两三年办理继承、遗嘱过户的人越来越多了,而且继承过户后的房屋再转让的人也明显增多。
究其原因,个人认为,一种可能是现在我国现在正处在老龄化加速的阶段,老一辈买来的房子,人走后,房子当然是后代来继承,所以继承房产的人就会增加,而且,现在继承手续也逐步简化,今年1月1日起,房产继承公证也不再强制提供了,纳税人可以自行决定要不要进行公证。另一种可能是,虽然有房子住,但年轻一代对生活要求提高了,老房子大小、格局、新旧等已经不再满足他们的需求了,想要换一个大一点、环境好一点的房子。于是,想要把老一辈的房子卖掉换新房,但产权所有人已经不在了,就需要先办理继承,过户到自己名下后,才能转让出去。
那么,问题来了,很多人在办理继承后再转让时,遇到了麻烦,有些以为可以享受优惠的,但却被告知不符合优惠政策。
广州的一位市民刘女士,通过继承形式取得了一套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的非普通住房,该套房屋购买已超过2年,现欲将该住房对外销售,按照现行政策的规定,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增值税。刘女士到房屋坐落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房屋转让的相关税费时,工作人员告知,由于刘女士的房屋属继承得到的,该套房屋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上填列的“付款方名称”与转让方纳税人名字不符,故该发票不能作为刘女士对外销售该套房产时提供的“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资料”,应按核定征收的方式计征应纳税额。
但刘女士却认为,该套房产是通过继承形式取得,原发票的“付款方名称”肯定是被继承人的名字,这就意味着无论如何继承来的住房再转让不适用“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对此,刘女士希望通过12366热线明确继承来的住房再转让是否适用个人住房转让的增值税政策。
12366收到情况反映后,针对这个情况进行了研究,给出的答复是:刘女士可持其通过继承形式取得该住房权属的相关材料以及被继承人购房的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按分税种方式计征应纳税费。其购房时间可以按照发生继承前的购房时间确定,房屋原值可以根据发生继承前的房屋原值计算。
因此,刘女士这套房子可以享受差额征收增值税的优惠。
值得注意的,目前只有北上广深还实行“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增值税”政策,而其他城市只要满2年(含2年),就可以免征增值税,这个优惠更大。还有一个是,只要房屋满5年(含5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可以直接免征个人所得税,不必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具体以当地税务部门规定为准!
该用户其它信息

VIP推荐

免费发布信息,免费发布B2B信息网站平台 - 三六零分类信息网 沪ICP备09012988号-2
企业名录 Produ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