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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遭限购房产公司不退款,起诉到法院却不受理?这是因为啥?

2022/4/12 3:19:22发布60次查看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 记者 段伟朵 通讯员 毛佳玲
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到某家法院起诉,法院就一定要受理吗?非也。7日,记者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濮阳市的张某通过住所地在郑东新区的房产公司,买了一处位于中原区的房子,却约定可以到金水法院起诉,法院也不能违规操作啊。
2016年张某委托郑州某房产有限公司购买一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华山路116号的房屋,并交给该公司21万元作为押金及过户代办手续费。后因为郑州市2016年底出台了限购政策,导致张某无法购买该房屋。依据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该房产有限公司应该全款退回张某21万元。但张某多次催要,该房产公司仅还了10万元,剩余的11万一直未还。因为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发生纠纷时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近日张某便来到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起诉立案。
工作人员审查发现,张某的住所地是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房产公司的住所地是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内环路,合同标的物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华山路116号院,双方虽然约定发生纠纷可以到金水法院起诉,但金水法院不属于原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任何地点之一,故合同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约定无效。于是,金水法院裁定对张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以案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案件中张某立案时虽然材料准备充分,但因为金水法院没有管辖权,所以被裁定不予受理。
那么,在哪些情况下法院会对当事人起诉的案件不予受理呢?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因此,如果当事人已经就合同纠纷的解决达成了书面仲裁协议,那么法院一般不会受理,而告知当事人去仲裁机构仲裁;如果争议应当由其他机关而不是法院解决,法院也不会受理;当事人如果就已经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重新起诉的,法院会依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再受理;还有一些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起诉,法院同样会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应当受理案件,不予受理的裁定没有充分理由,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就该裁定提起上诉;当事人还可以根据法院说明的不予受理的理由作出一定的变动以符合起诉的要求,再次起诉时如果符合条件,法院就会受理案件。
来源:大河客户端 编辑:侯昺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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