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7年度享受加计扣除无需办理优惠备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所以,企业仍然需要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但是不需要在事前备案。
三、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不需要备案。(仅供学习,具体咨询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