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承兑申请人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8条第2款规定,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②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并由出票人的开户银行作为承兑人予以承兑的汇票。其实质是银行以其自身的资金信誉为出票人的商业信誉提供担保,保证出票人在汇票到期后无条件付款。这样,出票人与持票人之间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就因银行的介人而变为银行与持票人之间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可知,出票人的信誉与银行承担的风险之间存在十分密切的关系,出票人信誉高,银行承担的风险自然就小,出票人信誉低,银行可能就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因此,银行要按照上述《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承兑申请人进行主体资格的审查。实务中通常采取保证金和设定抵押的方法,保护银行的利益,在预交保证金的数额方面,应当防止贪图业绩、违反规定少收保证金;在设定抵押权方面,应当严格遵守《担保法》和《物权法》关于抵押权的规定,防止发生脱法抵押的现象。 审查交易合同 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的交易合同是承兑汇票票据关系的基础,如果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虽然根据票据的无因性,不能必然导致票据无效,但虚假交易必然导致银行信用被套取,风险加大,出票人到期兑付的可能性随之减少。”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银行对交易合同的审查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即银行只是负责对出票人提供的交易合同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对于交易合同是否真实存在,银行并没有审查义务。只要合同内容和形式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即认为银行尽到了审查义务。但是对于其他存在明显瑕疵的事项,只要稍加注意就能发现存在问题而没有发现的,同样属于没有尽到形式审查义务。因此,银行受理承兑申请时,必须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供的交易合同,对合同的内容形式等做出全面的分析评价,以防止潜在的风险。 审查票据记载事项 对票据本身的审查也是银行的重要审查事项之一。我国《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银行要重点对票据凭证的真实性、出票人签章以及背书是否连续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于其他票据记载事项,银行只承担形式审查义务,但也要防止因疏忽大意而对明显瑕疵疏于审查。 审查承兑协议 “承兑协议约定了出票人与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预防和减少票据风险的重要工具。合法、完备、明确的约定,可以督促出票人及时履行付款义务,从而减少银行垫款风险,并为银行及时行使法律救济权利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同时,为进一步保障承兑银行权益,可以在承兑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信贷部门要针对不同的担保方式进行认真、仔细的审查:采用保证方式的要认真审查保证人有无保证资格及有无清偿能力;采用物的担保的,要着重审查抵押人、质押人对抵押物、质押物有无处分权,抵押物、质押物的实际价值,以及相关抵押物、质押物是否进行了交付及登记。总之,银行应当认真审查承兑协议,以求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以上内容来源于:融资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