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告将《原始舱单数据项》、《预配舱单数据项》中 “发货人代码”由“选填”项调整为“主要数据”的“必填”项,填写实际发货人代码。境内实际发货人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应当填写境内实际发货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格式为“usci+代码”;暂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填写格式为“oc+代码”。(注:usci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英文unified social credit identifier缩写;oc为组织机构代码的英文organization code缩写)
业内人士知道:发货人名称、发货人联系号码、发货人地址(街道,邮箱)海关总署本来就规定为“必填”项。而且要求舱单数据项与提单相应的数据项内容一致。
实施发货人代码管理,便于比对舱单与提单上的发货人是否一致,将舱单与提单上的发货人一致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这对杜绝出口者买单出口货物、骗税者通过配货获取报关单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如果海关总署能够将这些数据与国家税务总局共享,那么对税务机关防范和打击以配货配票方式骗取出口退税也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收手吧,买单出口者、配货获取报关单用于骗取出口退税者!
附: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公告相关规定:
(一)《原始舱单数据项》中“装货地代码”、“发货人代码”、“收货人名称”、第61项“国家代码”、“发货人联系号码”、第63项“通讯方式类别代码”调整为“主要数据”的“必填项”,“其他数据”的“--”项;“收货人代码”、第48项“国家代码”、“收货人联系号码”、“收货人具体联系人名称”、“收货人具体联系人联系号码”、“通知人联系号码”、调整为“主要数据”的“条件”项,“其他数据”的“--”项(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见附件1、附件35及附件37)。
(二)《预配舱单数据项》中“卸货地代码”、“发货人代码”、“发货人联系号码”、“收货人名称”调整为“主要数据”的“必填”项,“其他数据”的“--”项;“收货人代码”、第48项“国家代码”、“收货人联系号码”、第50项“通讯方式类别代码”调整为“主要数据”的“条件”项,“其他数据”的“--”项(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见附件2、附件35及附件37)。
(三)调整《原始舱单数据项》、《预配舱单数据项》中“收货人代码”、“发货人代码”、“通知人代码”填制要求,“收货人代码”、“发货人代码”均应当填写实际收发货人代码;收货人为“凭指令确定收货人(to order)”的,必须填写通知人相关数据项(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见附件1、附件2、附件35及附件37)。具体填制规则如下:
按收发货人、通知人在《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详见附件40)中对应的企业代码类型填写,填写格式为“代码缩写+企业代码”。境内实际收发货人、通知人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应当填写境内实际收货人、通知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格式为“usci+代码”;暂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填写格式为“oc+代码”;所属国家或地区未列在《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或者无法提供表中所列企业代码类型的,应当填写实际收货人、通知人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定企业注册代码,填写格式为“9999+企业代码”;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身份证、护照号或其他有效证件,填写格式分别为“id+身份证号”、“passport+护照号”、“8888+身份代码”。
(四)在《原始舱单数据项》、《预配舱单数据项》中增加“发货人aeo编码”、“收货人aeo编码”作为选填项(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见附件1、2及附件35、37)。
《原始舱单数据项》、《预配舱单数据项》中“货物简要描述”数据项填报应当完整、准确,提(运)单下各项货物、物品名称应当在“货物简要描述”数据项中逐一填写。海关对“货物简要描述”的内容实施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见附件39),不符合海关相关要求的,作自动退单处理(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见附件1、附件2、附件35及附件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