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王劲松律师以案说法
x先生系b公司高级客户经理,从事客户维系工作若干年。b公司所从事的系机械配件维修工作,其主要客户为上海w公司,此客户信息系b公司内员工人尽皆知的。x先生于2014年离职,并开设一家与b公司经营范围完全相同的公司f。f公司的主要客户也是上海w公司,其公司业务服务内容与b公司亦完全相同。后b公司起诉x先生,称x先生侵害其商业秘密,要求x先生以f公司的营业所得为标准赔偿b公司损失。此案经审理后,法院认定x先生的行为不属于侵害b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驳回了b公司的全部诉请。
王劲松律师解析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有明确定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指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等内容的信息。技术信息主要是指技术所承载的信息,主要包括两类:一种是可以用文字、图形、符号或组合直接表现出来并可被直观认知的载体的表达,另一种是仅仅存在于人头脑里的记忆,通常表现为技能、技巧和经验。经营信息是指技术信息以外的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的信息。一般包括也包括两类:一类是具有秘密性质的市场以及与市场密切相关的商业情报或信息,如原材料价格、销售市场和竞争公司的情报,还包括供销渠道、贸易记录、客户名单、营销策略方式等。另一类是与经营管理方法相关的信息,这一般是指有效地管理各部门的经营方案、管理规定和流程,以及使生产与经营有机运转的秘密信息。
在阐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内涵后,有必要对商业秘密的构成三性作出进一步说明,这样有助于对商业秘密在实操中的准确判断。所谓“秘密性”是指非公开的和不为人所知的,类似于专利中的“非公知性”。在判断秘密性是否成立时应当同时兼顾考虑“时间性”和“地域性”,因为“秘密性”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相对性。有些信息在一定时间段内、相对于某区域内人员具有秘密性可言,但是该信息可能在某一时间段外和区域外不具有秘密性。“保密性”是指该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已被权利人采取了有效的保密措施,赋予了一定的秘密等级。保密性中的保密措施一般必须是明示的保密形式或保密手段,未曾宣示或未告知他人仅权利人自知的保密手段不属于有效保密措施。通常可以被认定为有效的保密措施包括对相关信息划分秘密等级予以不同层级的密保、启用相对独立或封闭的场所指派专门人员对相关信息进行专项管理、分批披露相关信息及分区域、分片段由不同的人员分别掌握不同类别的信息等。“实用性”是指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收益,或者可以减少权利人的时间成本或经济成本的实用特点。实用性不要求这些信息已经为权利人带来了现实的经济利益,只要这些信息存在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可能性即可认定该信息具有实用性。按照通说的理解,实用性不仅可以体现在可行的技术信息、有效的管理措施等此类具有成功意义的信息之上,还可以体现在那些曾经研制不成熟的技术方案或无效管理经验此类失败的信息之上。
王劲松律师支招
1. 设立档案信息、技术信息及会议信息管理制度,划定专门区域对上述信息进行专人管理。
2. 将相关信息划分不同的秘密等级,仅将秘密层级较低的信息对外透露,对秘密层级较高的信息严格保密。
3. 将关联性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分成几个独立板块进行独立保密,并尽量使各独立板块之间看起来不存在任何关联性。
4. 针对关键岗位的必要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在保密协议中须明确需保密的基本内容但不可展现全部秘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