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电商平台补助的企业,必须是依法在泉州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企业注册地、开户行(结算地)均在泉州地区且截至2017年9月1日正常运营1年以上;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能按规定向商务、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依托泉州市优势产业、覆盖产业链上下游的自营电子商务平台。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如涉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业务,还应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平台应与泉州市纺织服装、鞋业、建材家居、食品饮料、水暖卫浴、陶瓷树脂工艺品等重点产业结合紧密、发展潜力大、对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作用明显。2017年1月1日—9月30日期间平台交易额必须超过1亿元,且有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
对于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平台,按照2017年1月1日—9月30日间平台新增建设投入(含建设改造、宣传推广、软件购置、服务器购置及开发、运营等费用,不得含土地、房屋、车辆购置费用)进行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平台建设投资的50%,单个平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石狮市商务局、财政局提出项目申请,由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