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我原来工作的公司在北京市西城区,后来因房租上涨,公司决定搬到远郊怀柔区办公。因我家住在丰台,去西城区上班距离还可以,但是去怀柔就太远了,所以我不同意到怀柔上班。公司知道后,就通知我说不同意的话视为我主动辞职,公司不会给我任何补偿,并让我在2016年3月底办理了工作交接。请问:这种情况下,我是否能向公司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广东创晖律师事务所何金宝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经营场所的搬迁、因政策调整企业整体改制、不可抗力等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对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您公司因自身原因从西城搬迁至怀柔,两地相距较远,属于劳动合同中重大事项的变更,公司根据您的意愿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您可以要求公司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
何金宝律师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基于签订当时的各方面条件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说明工作地点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条件。假设单位事先告知工作地点将发生重大变化,显然会影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决定。所以劳动合同签订时没有明确说明将来工作地点会发生大变化的话,单位搬迁就应该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