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法院受行政力量的影响较大,让纳税人感觉他们对征税方的偏袒。从目前的司法改革试点情况来看,去行政化是其重要的内容之一,对法官来说,审判结果的终身追责制度正在形成。依法断案可期。
当然,我的意思绝非鼓励大家都去打官司,这毕竟是对税企关系伤筋动骨的损害,但你必须要知道这是在法治框架下,解决维权问题的最后一条道路。实际上,税务机关对打行政诉讼官司也非常紧张,越是推进法治化,官司的胜败就越难把握。“不战而屈人之兵”是双方都希望的最佳结果,走到法庭之上,都是迫不得已的下策。
税务行政诉讼是一项专业的工作,应该在律师与税务专家的指导下进行。对于老板,应该掌握的是这一维权过程的要点和后果。首先,税务机关或法院不可能因为企业提起诉讼行为本身,而加大处罚力度。比如,本来处以100%的罚款,因为你提起诉讼说明态度不好,按150%罚款,这是错误的。但是,双方关系遭到损坏,却是非常有可能的。其次,法庭之上,重点争论的依然是“事实、法律、程序”,即税务认定的企业违法事实是什么?违反了哪条法律?他们在执法的程序上有没有过错?核心依然是这三点。
事实,必须是“证据证明的事实”。除非像太阳从东边升起这类自然现象,或者众所周知的事实外,其他事实必须要由证据来证明。法官不能采信仅通过推理得到的事实。所以,证据非常重要,甚至达到了苛刻的地步。
行政诉讼上,税务机关对其认定的企业违法事实,有举证的责任,即你认为我犯错,由你提供我犯错的证据,而不是要我提供我没有犯错的证据。
所以纳税人做得最多的,是指出税务机关的证据不足,证据不能证明事实,证据未构成证据链,取得证据的过程违法等。当然,如果能够提供相反的证据更好,但并不因提不出相反的证据,而被推论违法事实成立。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某公司银行账户收到100万元资金,会计处理为借款,但是一无借款合同,二无借款利息,三是对方没有借款的理由,所以,稽查人员认为这是销售收入,被公司以“借款”的名义隐瞒了。这是“借款”还是“隐瞒的收入”呢?
既然税务人员认定为“隐瞒的收入”,税务人员就应该找证据支持,包括销售了哪些商品或者提供了哪些服务的相关资料、对方公司的证言、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被隐瞒的真实合同等,并且应形成“证据链”。如果有这些证据,就可能证明事实,如果没有这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或者证证据能证明出多种可能,都属于不能证明事实。而事实一旦不能被认定,后面的一切处理都无从谈起。
法律,是指税务机关对被认定的事实,所引用的其具体违反了哪一条。税务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引用有效力的法律条款,这些条款是否有效、适当,当然由专业人士进行分析。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税务机关处理违法事实时,引用的必须是具体的税法条款,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至少得这样。如果只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就算“适用法律错误”,因为没有引用具体条款内容。
纳税人质疑的点包括引用的条款是否有效、是否与事实配套等。程序,就是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执法细节尤其是取证细节上是否有错,这需要在接受稽查时,认真对每一个执法细节进行关注。比如,某企业对稽查的全程进行了录音录像,其中一名检查人员并未出示检查证,后经辨认,此人是某税务师事务所的人员,而非正式税务检查干部。这就是没有执法权的人违法执法,企业不仅可以提出此人参与采集的证据无效,并且可以以此质疑整个行政执法过程的合法性。法庭上,律师最需要的就是这类“炮火”。
调解,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不能进行调解,这与打民事官司不同。打民事官司,不存在“对错”,而行政诉讼所追求的就是对行政处理结论判断“对错”。所以,行政诉讼无法进行调解。败诉。行政诉讼是两审终审制,如果二审败诉了,就算输定了。此时“输定了”,是指在法律框架内输定了,该交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就算交定了。但是,企业要注意,虽然说官司已经输定了,但并不是说企业就真的违法了,就真的少缴税了,就真的偷税了。法院的终审判决只是法院的结论,企业如果坚信税务的处理是错误的或者是部分错误的,依然是没有问题的。
再强调一下,法院的判决仅仅是一个法律结果,并不代表真相是什么。古今中外的判决中,冤案并不少见。有的冤案得到平反昭雪,也有的一直留在覆盆之下,这是一个基本的常识。进一步说,虽然有法院的判决,但如果将来行政方面,比如上级税务机关判定当初税务处理的确有误,愿意依法进行纠正,也是可能的。法院判决只代表某一个法律流程的终结,并不代表真相被认定。所以,败诉后的维权就在法治之外了,主要是通过信访或其他非常规手段。
2005年,曾有一家公司被稽查后,复议与诉讼都失败,后来他们把事情捅到媒体,发了一篇名为《座谈不成遭受处罚,敢于较劲灭顶之灾——×××一创汇企业反映遭受县国税局报复已濒临倒闭》的内参文章,题目非常耸人听闻,引起了省里领导的重视,由多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全方位的细致调查既认定公司的确有违法行为,但税务处理也有不妥之处,虽然调查的结果仍然是违法且要承担补税与滞纳金责任,但部分适用税收政策上不能完全确认的税款和滞纳金被剔除了,税务机关多人被追究了过错责任。
不过,这类非常规的手段,其不确定性非常大,成功有偶然性,对公司能力要求也非常高,除非确实冤枉,或者损失过于重大,否则不应在考虑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