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件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和“特别重大情节”。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充分论证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案件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对贪污、受贿两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5000元调至3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300万元以上。
司法解释同时还规定,贪污受贿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应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在死刑适用方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的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
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等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