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
政策要点:本公告结合我国多年实践,进一步规范了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流程,以便更好地指导税企双方谈签预约定价安排。
文件解读:本公告发布的目的是为了落实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本公告的发布一方面是落实beps第5项行动计划最低标准的要求,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纳入强制自发情报交换框架,并告知纳税人;另一方面是beps第14项行动计划在中国落地的具体措施之一,能够为纳税人提供税收确定性。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也有利于避免或者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二、《关于开展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公告》
发布自: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2号
政策要点:为进一步引导进出口企业、单位守法自律,体现“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保障海关统一执法,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开展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涉及公式定价、特案以及尚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不纳入试点范围。
文件解读:本次改革工作试点范围包括:在全国口岸海运、陆运、空运进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第80、81、82章商品; 在上海口岸海运进口、向上海海关申报的《税则》第84、85、90章商品;在上海口岸空运进口、向上海海关申报的《税则》第84、85、90章商品(限上海海关注册进出口企业、单位,不含快件);在北京、宁波口岸进口的《税则》第84、85、90章商品,分批纳入试点范围。
本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1.进出口企业需自主申报、自行缴税,在纸质税款缴款书上注明“自报自缴”字样;2.配合海关完成税收要素审核后置。
注: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税则》第84、85、90章商品的试点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
政策要点:为进一步加强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重点大企业集团(以下称为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的安排。
文件解读:1.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附报本级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附注等),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附报的其他纳税资料,境外成员企业可暂不附报。
2.年度终了,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本级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附报的其他纳税资料。
3.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应在每年5月31日前附报上一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
四、《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
发布自: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政策要点:从2016年12月1日起,全国正式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四个省(市)10月1日起先行试点。
文件解读:1.充分尊重广大个体经营者的意愿,不得组织对“两证整合”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强制换照。
2.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实现一照一码,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创业、经营的便利化程度。
五、《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
政策要点: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颁发了本次公告,主要内容包括简并发票领用次数;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文件解读:1.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2.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3.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