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杆灯照明设施的总体要求
1、高杆照明设施应符合《中华人民国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cj/t3076-1998的要求,按规定程序图样的技术文件制造。
2、照明灯具应符合gb7000.1中有关规定。
3、高杆照明设施应符合cjj45-91中有关规定。
4、高杆灯照明实施的生产单位应向使用或设计单位提供与基础设施有关的资料。
5、高杆照明实施所用的钢材,外购件和协作件,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并附有质保书,合格证。必要时,可抽样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6、设施所有黑色金属构件(包括灯杆内壁)应采用热浸锌等防腐处理。基质量应符合gb/to700、zbj36011、gb/t11373的有关规定,不便于维护的零部件,应采用不锈钢等材料,所有紧固件必须有防检措施。
金属灯杆及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有良好的保护接地,接地线与接地体、接地极之间的连接有防松装置。如暴露在易损伤之处,还须加防护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