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等公司各自持有五间持有物业公司各自的全部权益,五间持有物业公司持有集团所拥有五项物业(即分别位于香港香港岛舂磡角道44号、46号、48号及50号以及香港香港岛海天径1号的五幢独立洋房)的公司。
按代价18亿港元、物业的原收购成本15.88亿港元及原收购物业所产生的相关成本约1.09亿港元计算,估计根据出售事项将可变现收益约1.03亿港元。由于卖方为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其账目并入集团的账目,故此将自出售事项变现的收益会计入集团。
董事认为,出售事项让集团得以把握良机,于香港现时的物业市场及营商环境出售物业。扣除估计开支后,出售事项所得款项净额约1.03亿港元将用作集团的一般营运资金。因此,出售事项将让集团增加其营运资金,并将改善集团的流动资金及巩固整体财务状况。